民国时期的钱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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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国成立,也带来了近代银本位币制。银为主币,币值分二角、一角、半角和二分等,同时还有铜币一本和价值十分铜币九本的小面额辅币。1914年又另有新币制,以银元为本位,钱币正面铸汉、英两种文字,背面皆印有龙纹。此时期的币值分为三角、二角、一角、半角和二分等;另外还准许外资银行铸发银币,币值为一圆、半圆和一角;铜币一本的价值十分铜币九本,含铜量一分。1925年,广西银行开铸纪念币:桂纪念钞,面值一套共三种,分别为:新币样币壹圆(银币)、中圆(镍币)及半圆(铜币)。

1933年4月5日:蒋中正财政委员会制订《废两改元方案》;6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币制改革法案》,定于1935年4月1日实施废两改元。以行政命令强迫各金融机构兑换法币,实行统一汇款行政及金融交易价格计算标准。在法币改革之前,上海汇价是以金铺兑价为基础,加上程德和银圆外汇价的3%作为优惠,总计汇价为银圆23000元兑法币100元。法币改革之后,上海银行界公议汇价则以银圆20500元兑法币100元,较之昔日降低25%,同时废两改元后,在上海正式使用一种新银圆 -- 法银。

从1933年4月19日,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开铸新型银币一种,正面图案中央以三枚并列的稻穗为中心,周边填以双线的麦秆、谷穗及棉株,象征五谷丰登;两侧置葵花一朵,上部镌有隶书体“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一行字。背面图 案中央镌一只持戟抬戈的武将,两侧刊“中华民国二十年造”字样。该行虽铸造纸币,但并于1937年7月停止营业。

1935年5月1日,国民政府施行法币新政,所有国家银行所印刷之钞票成为唯一合法通货。并指令中央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美国银行团所设之四明银行等五家银行总发行权;规定以法市换取银圆及金银制品须受强制,且限期一年,严令违者处以刑罚。于是所有银圆与金银饰品均集中于五家银行,依法兑换发 行新制圆票,改以法币为本位,不许私人持有银圆。法币发行之初,其价值指数较银圆为高,于4月1日发行第一版法币时,每法币换银圆7元29分;至12月21日发行第二版时,每法币只换新银圆3元5 角7分。法币更换银圆支付人民,每元折合一圆。

1935年6月28日,上海钱业联合会在法币改革后,每市斤黑市黄金能兑法币21000亿元(当时的金圆 券含金量一日元兑换法币市金3.0240元;法币21000亿;法币250元兑换金圆券100元), 同时上海银行界议定1两黄金配兑6法币。故有谚语“两块多换一块”,“六法币兑一码金”,形容法币的崩溃。

1936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法币改革纲领》,以改善财政,整理财政:

一、改订对美元汇价,以原有外汇现定比价平均调整,增加人民权益。

二、设立中央生产事业公司,发展生产和农矿产业。

三、整理中国及中国投资公司之库券。

此法市改革共进行三次实施,由1936年12月21日实施第一次;1937年4月1日实施第二次;1938年5月1日实施第三次。以后未再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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