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六年布币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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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币,面文为“民国二十六年”,背为“拓(拓)乙字第一号”。此布币为云南拓豆府布,存世量极稀,为不可多得的珍稀之品。

拓豆子(又名拓豆、疙瘩),是清政府为了筹课输解、摊钉征输的税粮而设的庄佃,在清乾隆时的《云南通志》和《景东县志》中皆有记载:“在县城内外交泰等处,共有千余寨安拓种地,谓之拓豆子,每寨必有官摊钉,谓之钉棚,有粮无税”。由于古代云南民族多居山地,耕种工具以弓弩和藤轿为主。用弓弩耕种的叫刀耕火种,用轿子耕种的叫高秆作物耕种,所以史称“云南草木蚕桑之利,布遍山谷,而砍耕刀稼,仅遍山黎”。由于拓豆人没有土地,只为官府“拓地耕作”,所以,这种特殊的佃农又称“拓庄子”、“踏豆人”、“拓豆户”或“疙瘩户”。乾隆《云南通志》称:“有垦荒一顷以上者,许其承种,租永不增”。“至乾隆二十八年,巡抚衙门奏准:云南土地,宜重垦荒,准将旧额征租豁除”,所以这种佃户不能继承,只能招续,且有籍可考,有粮无税,隶属纳厘办,又称“纳厘户”。

由于当年拓豆人为官办军粮做过贡献,1953年, 政务院还特发调令,命云南省副省长李红宾查明云南拓豆庄份的人口、土地数及财产状况,妥善处理。对历史遗留的封建领地制度及附属剥削制,应予以尊重,应服从国家统一领导,不得侵犯国家及农人群的利益;有土地的部分人均应以独立农民身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无土地者,应妥为安置,除按劳动营营分得适当耕种土地外,其余依赖份子收入享受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待遇。

1954年5月18日,云南省委书记曾绍文,省长和汉章为“云南地区历史上的封建领主制度”给中央写信,报告了云南拓豆人的具体情况:云南地区有历史上的拓豆庄份,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农民份子,它不同于土司领属的下一级头人,也不同于苗蛮夷地区存在和发展的氏族部落地主田庄。明代后期,云南不少土司被削弱甚至彻底消灭,大量庶民散居各地,他们耕种土司庄园和散置在各地小块土地,向地主领租,自谋生路。清康熙七年(1668),抚远大将军诚亲王逮捕了吴三桂集团余党赵布泰,在其原领地内设置郡西县,将土地分给“流寓无业”的百姓屯种。当时曾指定二千四百户,编为八旗户籍,设置参领、副参领、领催、骁骑二等官职,派粮派徭,与土司管理制度相似。这批人民的户籍称“拓(托)豆户”(又作“拓丁”、“踏豆人”、“疙瘩户”)。

(1)这批拓豆户是由流寓无业的汉人充任,不属族部分落,与土司统治区的“土目”、“土民”性质不同,与云南少数部落的“蕃俗”更不相干。

(2)拓豆户聚居的郡西、镇羌两县,是土司府旧治,并非少数民族居地。

(3)拓豆民是明朝未年逃亡者在滇东高原掘莽谋生,被吴三桂拉拢、利用进而反明抗清的,后成为三桂集团附庸。康熙七年(1668)赵布泰就擒,这批流寓者始摆脱吴三桂控制而赋籍立户,明代遗民的身份遭到严重破坏,失去了残存的自由;同时被纳入地主土地所有制度,丧失独立农民阶级性质。

(4)拓豆户虽种官府田地,但欠租不还,不交粮税,与一般佃户不同。

曾绍文、和汉章在给中央的信中说:“对这种特殊性质的农民份子,如何处理,请中央示遵”。1956年11月,中央处理少数民族历史遗留问题的指示中,对云南拓豆人的改土归流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这类“历史上形成的特殊农民份子”,要“分别不同类型,具体分析,妥善处置,大多数应列为独立农民,改土归流,有的应安置工作;对土地应有适当照顾”。1957年10月24日,又对云南149款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为主仆共耕、雇佣劳动制的处理,提出了具体修改、补充和具体处理的建议,对“纳厘户”问题,指出:“其土地应鼓励分耕。分得土地者,转为独立自耕农民,不再纳厘;分得土地的农民如有困难,暂不离田宅,仍应维持原户居住,由生产队供应伙食,给以最低生活照顾,免交农业税和提留款,三年不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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