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二年有五元银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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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建立,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政府基于需要对钞票管理和整顿,规定用钢笔墨印章在白纸上的壹圆字样代表钱币,自此以“元”为中国钱币的单位名词。

元是钱币的单位,不是年号,所以,不管哪个年代都有“元”币。民国时候,也有“元”币,如: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佰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等。

例如:

1913年(民国二年)天津造币厂开铸一种“洪宪纪念元宝”,有金币、银币两种,正面为楷书“袁世凯像”、背刻“中华民国三年”或“十九年”纪年字样;

1915年(民国四年),北洋军阀头目冯国璋(前清举人,直系军阀首领)在其故乡江苏省武进县设立“武进造币厂”,除铸造“中华民国五年”的银元外,还铸造了“孙文像万岁币”;

1916年(民国五年),原甘肃卢比改铸“裕民银币”,中央户部造一圆;

1928年(民国十七年)湖南省造币厂铸造“白沙元宝”,有铁、铜、白银三种。此“元”非中国货币之“元”,当俗称“圆”,即本币之单位,而其它币之单位仍为“元”;

1929年(民国十八年),南京市国民政府金融管理当局开始以军政府名义铸造“双旗五分”“双旗一角”“国字双旗半分”等铜元。

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山东省银行仿上海联玺钱业公司样版,铸造“铜元泉”,作为银行券辅币。共有二十文、十五文、十文、五文四种。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铸造“袁大头”银元。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国民政府财政部规定:所有银钱币章,“统以元为单位,不许再用银币、铜币之字样”。“三元”、“二角”、“一角”、“五分”、“二分”、“一分”等的文字和图形,均撤废。铜元与银元的辅币单位改置“分”。

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东北经济动员方案》于四月公布:“本年六月一日以前,所有盐元、煤元、粮元、钱元、石油元、铜矿元、铁矿元、锌矿元、锡矿元及有色金属之币值不变。”

1949年(民国三十八年)《关于改造商业银行及西南、西北银行事宜的命令》第四条:“各路行营、公私银行、合作金库原有之钞票,仍得照常使用,数额以人民币叁亿元的限度为限。超过数额者,均准折兑汇兑,不计银行买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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