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五十万钞票哪一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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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6月30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对外发行50000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农村钞票。7月1日,正式发行。8月1日,改为中华民国五十万元农民钞票。194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建设银行华北分区行使票担业务,对国民政府发行的50万元农民钞票以0.01996银元收回,给股民以30%的利息。1949年5月21日,北京市银行对民国50万元农民钞票以相当123000元的本票换回。同年8月25日,南京市银行对50万元农民钞票亦以本票收回。1949年11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1950年5月2日,将50万元农民钞票收归国有。至此,50万元钞票实际上停止使用。1953年7月6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了国家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政务院《关于稳持农业农村和经济工作若干问题指示,为了调剂人民币入市,维持农村信用,扶助农业生产,同意各省、市、县银行组织发行农民钞票。据1958年12月29日《人民银行关于收回农村人民公社帐外流动资金的指示》 ,农村人民公社帐外流动资金是指农村人民公社的支社、生产队在营业范围之内,自始自终流动用于生产或个人生活需要,以本社或本小队帐册为凭,不付给存款利息的个人现金。1960年1月8日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帐外流动资金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农村人民公社帐外流动资金,系指农村人民公社的总支社、生产队在生产经营和营业范围内,自始至终流动用于生产或个人生活消费的资金。因故脱离现金出纳范围的现金也列人本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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