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77年次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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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其时民国纪元则采用公元纪年法(或称西历) ,于是当时的西元纪年与农历年历同时使用.

1914年,内务部报请大总统批准,实行西历,旧历尊重习惯,依行政需要暂仍沿用;1915年12月,大总统令内务部:“自民国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凡公立学校均改用阳历,旧历节日放假曰期,仍遵原有规定”,唯对于个人婚姻誓约等,仍许沿用旧历,惟衙门文移,应附注西历始末,使知某年某月为由;1916年10月10日,大总统又通令内务部:“现在办理户口检查,应饬各地方官署于五例照章办理,其一切文移、结案、算报均着遵照西历办事,毋得仍用旧历”.至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之公历,即成为中华民国内政法律上正式采用之历法,惟于1916年12月13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督案务院,请各省学校,于次年(1917)春提前开学,以为筹备学校改历之年,而关于“学校课程新旧历年假期及学堂、所定之规约书契,应准依照旧例仍以旧历为准”.于是,正式以公历为行政历法的同时,仍允人民习惯使用旧历,惟学校课程、训育、考核均依公元执行,是即为现行之行政历法.

关于行政当局以公历为行政历法,而人民可用旧历之情形,早在中华民国二年(1913),蔡元培所制定之《中华民国教育部令》中,第53号“教育部令”即规定以公历为师范学校的上课日期纪元,但因“旧历有尊亲、祭祀、祈福、斋戒等日,与西历不相符”,故“许于教育行政以外,酌用旧历”.是即可明见以公历为行政历法,实际施行为公元纪年法,而对私人民间习惯之使用,或可因族教之不同而同于公元亦或异于公元,均不致有所干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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