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称有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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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沿袭明制,顺治二年设立六科,满、汉各六科给事中共设十二房,掌管监察,仍隶通政司。但给事中既无品级又无俸禄,官虽不高,却要出入朝堂,言议机密。顺治五年,首次以谕旨形式,正式确定“上三旗包衣”可以应试。这实际上是清王朝开始允许太监参加科举考试。不久,便出现太监中榜后进入翰林院、国子监,甚至担任监察御史和给事中的情况。

顺治六年十二月,翰林院学士李元揆首先上疏弹劾两名担任给事中的包衣太监王守履、曹申。他历数两名贪官的种种劣迹,然后指出,“守履、申皆自内官起用,人无才望,心怀戚惧,惟以钻营为务,交结内廷诸监”。李元揆认为,两名太监已经失去资格,应予严惩,罢免之后还应该“籍没家资”。最后,顺治帝采纳了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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