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作品获奖收藏费谁出?
作者把书法作品卖出去,所得的钱肯定是归作者自己所有,没有任何的争议。但如果是通过参加各种类型的书法篆刻展览进行展出,并且获得了等级奖项,而组委会又对获奖作品进行收藏的话,那么支付给作者的收藏费,就应该有区别对待了,也就是“给不给”和“给多少”的问题。
有些组委会把支付的待遇规定在展览征稿启事里面,有的则不明确规定。而具体到个人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了。那么,作为书法作者,应该向展览组委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益吗?
按照现在的各种类型的展览惯例,获奖作品就是被展览组委会“买下来了”,组委会支付作者一定的“收藏费”,作者同意展览组委会对书法作品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这其实就是书法作品的交易,只不过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由于主办单位要评出等级奖项,并以此为条件征集书法作品,这种带有奖励性质的交易的,其本质应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不是一般的交易行为。而按照民法通则中的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举办方在展览和出版有关活动中使用了作者的书法作品,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作者收藏费。
那么,作者应该主张自己应得的“收藏费”吗?
按法律规定,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无效,即作者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又考虑到各种类型的书法展览,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有“公益事业”的一面,而且主办方一般在征稿时也没有承诺支付书法作者任何费用,因此,“收藏费”又可以看做是一种报酬。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益性活动给予参加者支付报酬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从另一方面讲,作者参加这种书法展览是作者对自己名誉、荣誉等的人身权的追求和实现,这种精神利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从实际出发,从弘扬民族文化,繁荣书法事业考虑,并尊重书法作者的意愿。因此“收藏费”的问题,应该由书法作者自己来决定,不主张书法作者强人“索取”。
最后,如果书法作者是出于某种愿望,而向展览组委会主张自己应得的“收藏费”,那么就应该按照“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展览组委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确定下来“给不给”和“给多少”的问题,以免由于字画交易引起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