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是什么艺术?
1.关于中国书法的艺术属性,目前比较认可的说法有以下几种观点: (1)美术说;从东汉书家刘德升的《论书帖》“书即墨舞也”来看,汉魏六朝以来,书家多将书法看作一种类似于舞蹈的艺术形式,所以此说法有一定依据;但是这一提法可能只适用于古代书法。当代一些学者如康殷等仍然持这种说法(参见康氏著《书法概论》、《书史评语》),而更多的现代书法理论家认为这种提法已经不能涵盖当今的书法创作了。 (2)语言符号说;这个提法最早见于20世纪50年代的苏联书学专著中(见[苏]阿·托尔约罗夫著、钱翰译《文学术语词典》“语言符号——书法”条目及所举例证资料),后被我国的一些研究者沿用于论述中国书法的学科特点及其性质。
(3)行为艺术说;主要观点为:①王镛提出“作为‘视觉艺术’或更确切地说是具有‘视觉性’的表演艺术的书法”;②林路提出其本质是一种“以汉字为载体的行为艺术”;③白砥主张将书法视为“用线条和空间构成的视觉艺术和行为艺术”。这些论点都指出了书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可视性和可观赏性以及表演性的特性,这是符合近现代以来包括书法在内的所有造型艺术的学科性质的。但该种定义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忽略了古代的书法作品与今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等等,并且对于“行为艺术”的定义也有待商榷。 (4)实用性与审美性的统一说;该观点由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欧阳中石先生提出,他指出:“所谓书法艺术就是指写字这一活动同时具备并体现了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的特点...是二者的合二为一。”“它不排斥实用性,也不忽视审美的作用,它是一种既具实用性又具审美意义的活动。"这一定义强调了书法的实用性,但同时肯定了它在审美层面的价值,而且该定性的优点就在于强调实用与审美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今后的书法实践活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此外还有其它说法,以上四种说法相对而言有较广泛的认同度,其他说法较少提及而已。不过,由于中国书法的历史发展至今仍具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上述的四个概念也只能是相对全面的总结。
2.什么是传统书法中的“艺”? 答: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理解:首先必须弄清楚“道”的含义。道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老子提出了“道”的概念:“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由此可见:①道是无处不在且无边无际的;②道的形态虽然无形无象,但其功用却无穷无尽;③只有消解自我才能接近于道。
由此可知,所谓的书法之道就是书法创作的最高法则,而这个最高法则又是存在于创作者主观意识层面当中的,也就是说,作者的思想境界有多高,那么他的笔下所能表现出来的书法境界就有多高;如果作者的思想境界达不到一定的程度的话,那他即使花费一辈子的时间去钻研书法艺术也是徒劳无功的。这就是中国古代书家所说的“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的道理所在。 所以在中国古代的书法理论当中通常会将“道”和“艺”联系在一起,比如说“技进乎道”、“书尽意”、“意在笔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