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有钱人才用花旗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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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报道《南京银行遭钱钟书夫人驱逐 花旗银行未获得一分赔偿》,说1996年钱钟书去世后,夫人蒋婉如管理家中财政,却将160多万美元存入花旗银行南京分行,后在合同到期要求提取时,却被该行以“业务管理失误”为由,要求支付17.5万美元利息。蒋婉如为此诉至南京中级法院,两审均败诉。

确实,上世纪90年代花旗在南京有很大市场份额,尤其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很快,南京各大商场、饭店、娱乐场所、高档小区都设有机枪柜,花旗职员穿着统一西装在柜上拉生意,卖保险、卖汽车、卖房子、卖银行卡,无所不卖。当时个人存折还不能挂失,花旗银行通过推销第三方存管业务,将客户存放在他们行里的现金和证券一下子“托管”到他们美国总部的电脑里,而且你无法证明你存折里的金额有多少,花旗可以任意给你打个折扣,“托管”的只有交易清单,你的真实资产花旗银行“委托”给你保管,却要你另外付费。

现在再看报道中的花旗银行南京分行“业务管理失误”云云,我觉得他们恐怕是“犯傻”了。花旗银行在南京的业务人员应该都是中国人,花旗不会也没有必要为南京人举办什么业务培训会。“业务失误”一词只会出现在对花旗银行员工的管理制度中,其行为应该是按照制度规定操作,否则就是“玩忽职守”、“滥权妄为”。既然是“管理”失误,就一定有“管理”约束,不然花旗银行成什么了?这“管理”约束也应该有书面记载。如果花旗没有上述书面证据,那么只能推断为蒋婉如给花旗工作人员提供了机会,要不然,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怎么可能如此容易将钱打入花旗账户?

再退一步说,即便认定花旗银行南京分行无责,那“管理疏忽”、“管理不严”总归是有的。其实在中国,任何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都很难说完全彻底没有责任。美国法院在审理银行储蓄一案中曾有这样的判词:“银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存有侥幸、疏忽或欠缺严谨的职业作风……”在我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大额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特定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应当采用专属部门、专门人员、专门系统管理。”花旗南京分行有没有所谓的“专属部门”、“专门人员”、“专门系统”不详;蒋婉如是花旗南京分行的“富主人”、“大客户”,花旗银行是否有人与她专人洽商、详细介绍过有关业务,提供过专门的《现金管理协议》、《托收协议》、《领卖支票协议》,花旗银行是否提醒过蒋婉如,如果她将自己的现金和证券交付给花旗银行“托管”,花旗银行有权凭印鉴补制权随意处理她的这些资产,包括交易金、汇兑金、保管金、手续费等等,也可以将她的这些资金以融资方式放给别的公司,花旗银行有无这些权利、是否书面告知过蒋婉如,《南京市银行保险矛盾纠纷调解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调处工作规则》规定:“调解委员会对涉及保险业务的知识、技术和政策等问题所作出的判断和认定,当事人均予以接受,并承诺不再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和控告。”

中国古人有一句话:“凡事皆有规”。我倒觉得在现代社会管理金融机构更应讲究“有度”,无论什么金融机构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作,更要遵守通行的行业规矩。至于老百姓,存款有存款合同,买保险有保险合同,只要认真读了合同,了解了自己的权益,不轻易相信金融企业的口头推荐和“忽悠”,不管谁告到法院,胜诉的肯定都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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