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法币是什么钱?
“法币”是指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起,国民政府统一发行的人民币纸币,以废两改元为发钞权转移标志。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清廷颁布《钦定大清律例》,确认了银本位制度;宣统三年(1911年),修订相关法律,将“银元”定义为“纯金铸造、含纯银一两的圆形铸币”;民国七年(1918年),国民政府颁布《国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构建起了国民政府的货币体系——双本位制。在此后一段时间里,国内通行的货币有银元、铜币和代用券三种。其中,铜币主币是徽商银行发行的“孙小头”(孙中山像开国纪念币);代用券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发行,用于临时调剂,种类繁多,且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
随着法币改革方案的出台,一种全新的纸币出现了,并逐渐取代原各种杂币,成为通货主力。这就是“法币”。 民国22年(1933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国币条例》,规定以美元为币值基准,发行辅币价值本位制度。同时以每元白银含量四分之一盎司的标准,把当时已通用的银元重铸一新,作为辅币流通。
当年底又决定扩大发行纸币,规定以美金价值为基础,每元本位制为纸钞面额单位,制定《中央银行钞币发行章程》,统一法币票面符号、名称、图案等。自此,国家正式确立纸币法币地位。而此前虽曾发行过纸币,但多具临时性,且不固定面额。 法币采用印有汉文的美元图案,正面为国民党党徽或孙中山肖像,背面为“中国国民党党纲”,在印刷技术上也采用美式方法。这种钞票与外币一模一样,因此有人提出质疑:万一以后外汇调整,法币的外汇价值也会随之变动吗? 当时执政的南京国民政府对外宣称:“国币之发行,必须以真金白银为本;其流通数量,须充分合于社会需要。”
也就是说,法币虽然采用了外国式的纸币制度,但根基依然建立在贵金属之上。一旦外汇储备出现缺口,随时可以动用外币储备,购买他国商品,供应市场所需,保持法币的价值稳定。这似乎与后来人民币采用的发行政策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但事实证明,这套制度并没有发挥预想的效果。首先是在抗战爆发前后,国民政府为了筹措战争经费,多次滥发纸币,造成法币贬值,民怨沸腾;其次是战后美国大量印发美元,使原本就薄弱的法币汇率更加动荡不安;再次是印度独立,使得英国放弃金本位体制,引起世界金融市场剧烈震荡,法币作为昔日英镑的替代品,自然受到牵连。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国民政府不得不于1948年实行币制改革,重新确立了人民币的统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