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三级有吗?
“三级”制是辛亥革命以后,国民党内部分化产生的派系称法(或者说是叫法)。 国民党的党纲中并没有规定实行议会民主制,而是提倡“训政”和“宪政”。所谓“训政”就是国民党在执政期间(1928-1948)对民众进行政治训练的治国方略。而所谓的“宪政”就是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上,采用西方的议会选举制度,让人民选择政府。(注意这里的人民是国民党的意思,不是人民的意思!)
所以,从国民党“训政”和“宪政”的言论当中,是不能得出它已经放弃了政权的思想准备的。相反,为了准备实行“宪政”而举行的国民党一届二中全会(1935年)甚至还通过了一个名为《召集国民大会实施宪政方案》的提案。这个提案虽然是中央委员会提案,但是却被当时的行政院长孔祥熙拒绝签署。(注:孔祥熙当时兼任财政部长,掌握国库,而这个钱是他儿子孔令侃开的公司赚到的,所以他是以“无款可支”为借口而拒签的。)
可以说到抗战爆发前夕,国民党的正式文件都没有承认他已经放弃统治权。比如,国民参政会通过的《抗战建国纲领》依然强调“拥护蒋主席统帅全军负责指挥一切之权”;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通过的《武装建设应遵原则》仍然强调“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国民政府统一指挥陆海空军及全部武装部队”。
直到抗战爆发后,国民党的战略是从战略防御开始转变为战略进攻,为了对中共领导下的敌后抗日武装统一指挥调遣才被迫允许中共的军事力量进入国民党军事统属范围之内,同时在政治上承认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这才有了后来的国共合作、统一指挥、互相配合消灭日本侵略者的历史进程。
所以,说民国时期存在“三级”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够严谨。应该说,国民党一党独大,始终处于执政的地位,是符合三民主义的。而地方政权和选民的选择仅限于国民党和伪满两个选项,当然不会有什么“第三级别”的政治产生了。 至于中共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和敌后各个根据地的民主政权自然不属于国民党内“三级”制的讨论范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