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九年银元重35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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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927年、1937年10月10日、1948年,中华民国设立了四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监察院。这个执行委员会,是仿照法国的“检察委员会”而设置,其监察法规及作业权限,也是采法式“检察委员会”的先进事例而制定。所以,“监察委员”的称谓于是产生。“监察委员”是政府高级公务员,他们的职责是“法律监督、行为监察”、“弹劾、纠举、惩戒官吏”,换言之,就是针对政府及政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当时,监察委员、监察员在监督、监察工作中,发觉某些官吏有贪污舞弊情事时,即应缮制“弹劾案”副本一份,送交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对“弹劾案”做出“驳回诉讼”、“提起审讯”、“起诉免诉”三种不同处置,以示处罚。
因为“弹劾案”是“法律事件”,所以,当时的高级法院法官,均不得旁听“弹劾案”的审判。弹劾的对象,以省级以上官吏为限。这些弹劾案,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或送交法院审理,但大多都没有公开审理。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的《申报》第八版,有一段新闻:监察官捉奸获赌,或充役或罚金。
内容:上海《民国日报》本日所载监察委员陈铭枢呈请严办蒋志清等一案,文称:查查上海租界寓内,最近有陈、李、方、马各名妓女,拥集一起,组织“乐群厂”,四出招痞,引诱少年,设赌抽头,倚恃官禁,包揽偷窃奸宄,无所不为,同人愤痛,故此具文专函申缉,谅蒙鉴察。
据《申报》第八版所载中央日报刊印之《告全国同胞书》,并述:“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国民大会开会,议决中华民国宪法,并定于二十五年实行。大会闭会以后,成立国民政府,遵守宪法,行使职权。所有全国海军陆空军及海警商艇,应在国民政府指挥节制之下,一律肃清凡在宪法生效日前,无论何种政府机关所属部队,应即严遵本党训政方针,服从中央指令,以维秩序而儆效能。谨此奉告,诸维亮察!”
据民国二十年十月十九日中央日报载:监察委员李石曾昨电请饬南京宪兵司令严防共产党及教唆者出入,并严惩赤化要员及侦探赤化之中央社记者廖恩波等。
这里报道两件事:一是李石曾说,据可靠消息,北京有共党要人三十一人欲逃往南方,望速饬南方各地宪兵司令严防戒备,勿使走脱;二是他说廖恩波等以中央社记者名义,在北平潜伏四年,经常往还共党各要塞,实属共党要员,请严究处分,藉免党国之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