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用的是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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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初到清末,我国一直在使用以白银为主的银铜复本位货币制度,但使用的货币形式和管理方法都有较大变化,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兵饷货币流通到宝钞银两并行时期。清朝入关后沿用明朝的制钱和银两,在辽沈战争时期为了筹措军饷,于顺治二年(1645年)颁布“剿饷令”,令全国各地民间每两银加征饷银六钱四分二厘。次年又下令各省“每市银一两,通行当饷银一两四钱”。这使白银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变成一种兵饷货币,民间交易和地价一律按白银的原价交纳和计价,使银价大起,制钱昂贵。一些商民大量将钱换成银,一些不法之徒则鼓铸恶钱贩卖牟利,从而影响了制钱的正常流通。

为了稳定通货,顺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于北京、南京两地铸行“顺治通宝”以“当十”“当百”分别取代大明通宝、洪武通宝。顺治五年(1648年)清政府于北京颁布“制钱条例”:“合用铜斤一二十文,每文重一钱二分至一钱四分五厘不等”,此后各地将旧钱陆续收回,重新铸行为当十大钱,即“制钱”。顺治六年(1649年),清政府开始铸行“户部库宝钱”,计有制钱小平钱、当五大钱、当十大钱,但未能普遍流通使用,而是作为库平、俸饷之用。顺治元年至六年(1644-1649)时,由于清政府财政困难,“需饷孔急”,为“济饷需”,清政府于顺治六年(1649年)于户部设宝钞库,开始发行钞币“钞引”:分一兑换制钱一贯、五贯和十贯的三种面额,用以取代制钱,其名义上与银两者间的比价为1000文等于1两银,实际贬值,其比价为640文兑换1两银,并强行流通使用“钞引”。

顺治年间发行的“钞引”

在强制推行“钞引”过程中虽屡经禁严,但仍未能阻止私钱、废钱的流通,市场上制钱、白银、宝钞同时流通使用,但制钱、白银仍保持了实际货币的主位。顺治年间铸钱数量较少,到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停止“钞引”的印行和使用。清代前期以“当十”制钱为主,并长期保持稳定通用的状况。

第二阶段是雍正、乾隆时期制钱与银两广泛流通时期。康熙十二年(1673年)清政府于陕西省铸行康熙通宝当十大钱,至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在其他各省设立钱局仿行鼓铸。为巩固统一,发展经济,扩大制钱的流通和使用,从康熙十六年到六十一年(1677年—1722年)“陆续开铸的钱局近二十处”,到雍正元年(1723年)“通行天下”的钱局约近三十处。至清前期,清朝流通使用的制钱,有康熙以前各省铸钱及康熙年间于各省开设官局所铸“康熙通宝”的大、小、轻、重、厚、薄各种铜钱。

清康熙时期通用制钱“康熙通宝”

在流通中,一些重钱“当十大钱”,如山东钱、陕甘钱、滇钱、闽钱等可当10文文钱使用,并作为“饷钱”“漕钱”和“俸钱”,而江南钱、江西钱等不足重钱,则只作“市钱”使用,不能按面额兑换。除官局鼓铸的“康熙通宝”外,民间私铸钱十分盛行,有的当5文、10文使用,有的只当2文、“当钱”或“小钱”,制钱的实际价值与面额发生了很大背离。乾隆元年(1736年)后,清政府在银钱比价大幅度上升和劣钱充斥泛滥的情势下,为使制钱恢复价值和正常流通使用,在打击惩治私铸恶钱的基础上,对钱、银的比价进行了调整,恢复了制钱比价原值。同时,对制钱的用料、大小、重量作了统一规定,以加强制钱管理。这一时期,铸币和货币经济有较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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