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错版人民币?
根据央行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伪满币: (一)伪造或者变造; (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防伪特征制作的未流通或少量流通的货币; (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防伪特征制作部分真币的拼凑币;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票币全废不能流通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错版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币防伪特征在印刷、印制过程中出现错误;
(二)该错误不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三)该错误未改变票面大小、形状(四)该错误不应明显影响正常交易使用。 根据以上条款,可以这样理解“错版币”: “错版币”是指出于各种原因(如机器故障、操作失误等)导致纸币在印制中出现错误,这种错误的出现是不以发行者(央行)意志为转移的,因而属于“自然错币”。 而“假币”则是非法制造并且冒充国家发行的货币,无论是从制作工艺还是图案都是刻意而为之,是“人工错币”。 对于前者,目前法律并未涉及,据我们了解,历史上仅有过因为错版撤销发行收入的先例(详见下);而后者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1967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山西省分行关于撤销1967年第3号钞票的通知中,明确列举了该套人民币中的六种“错版”:
1.第8014号两分币一张,颜色重印;
2.第8015号一分币一张,正面行名“人民”二字无竖笔;
3.第8016号一角币一张,正面行名“人民”两个字第一笔增粗;
4.第8018号五分币七张,背面国徽上下颠倒;
5.第8020号二分币十张,号码字母“UPUP”;
6.第8021号八分币五张,正面行名“人民”两字连笔。
注:以上“错版”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定并予以收回,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错币。这些“错版”的纸币目前仍然属于法定货币,具有与同版本纸币同等效力,只是不能流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