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么?
人民币不包括纪念币。 纸币和硬币属于流通货币,有面额,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发行;而纪念钞(币)是央行发行的,以纪念大事为目的,不进入市场流通,但具有流通属性并且法定兑换。 从这个角度说,50元的海南免税店消费券、20元的奥运币和5元的新中国成立50周年币都不算真正意义上的“钱”。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这些都不是钱又是什么?它们都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都具有法偿性。只不过因为发行量、流通范围和时间等因素影响,它们的实际购买力不同而已——这恰恰体现了货币的相对价值。 如果把目光放远一些,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所发行的所有人民币券别都可以归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完全由中央银行发行的。这类货币发行量最大,公众最喜闻乐见的就是普通的人民币钞票。它们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里基本是以定期的形式存在。其中100元的主币是我国最早发行的第四套人民币中的大面额票券,也是当前使用最多的现金之一。50元则是第二套人民币的大额票券,只有1953年和1980年的两种。20元人民币是第三套人民币中唯一保留至今的5位数字号码币种,因印制的工艺比其他品种更为复杂,所以它的防伪性能最高,也最受收藏者青睐。至于那些已经停止流通且退市的旧币,虽然人们不会花出去,但是任何人都有权利去银行换取等值的主币。
第二类,全国发行的贵金属纪念币。这些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可以理解为“银行为民打造的首饰”。它们一般以克重计算,价格不菲,主要的作用是装饰性和纪念性。当然,因为其本身的价值,也可以进行交易和投资。
第三类,特定地区发行的连体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曾鼓励各地区的财政金融部门发行地方债,并允许当地金融机构自行印制地方性的货币——这些货币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现在大多已退出市场。不过,因为它们是以“钞”的形式出现,所以仍然属于纸币范畴。
最后就是大家最感兴趣的纪念章和纪念币了。这两类东西很像,区别在于是否以“币”命名。人民银行是不发行“币”的,“币”的发行权在省市区县的财政部门手里。有些单位自己发的“币”——比如庆祝开业10周年的金银铜章或者某项体育运动荣誉纪念的章,由于不是由国家发行的,所以不属于法定货币,只是具有一定意义的特殊商品。还有一些企业甚至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自铸“铜币”,更是毫无意义。
总之,能买到就是钱,叫“币”可能也不是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