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一毛钱人民币要坐牢吗?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在银行营业场所外扣留、封锁、扣押存款凭证等。 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存在阻碍客户取款或者拒绝为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行为,就属于侵害公民财产权,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7月29日,上海一中院对一起恶意取现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害人杨某先后五次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自助服务区取现共计98.5万元人民币,每次取现时,该支行的监控录像均清晰揭示了被害人杨某及同伙的面部特征。同月,公安人员在山东省威海市抓获王某,并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现金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称其本人系被他人利用实施诈骗活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对此,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系由他人利用诈骗手法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转账给犯罪分子所致。虽然本案中涉案款项最终是由王某提取,但提取过程是连续的,不能割裂来看,且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在提取涉案款项时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提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相应的盗窃举动,应认定为盗窃犯罪既遂。综上,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