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重庆税收一年多少?
谢邀,这个问题涉及的面太广了,以我目前掌握的历史资料来说,很难有一个让大家满意的答案。 目前学术界对民国时期地方财政的研究多集中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调整方面,而对于地方基层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却研究甚少。这是因为资料缺乏之故。 就重庆而言,能看到的最详细的财政收入数据是1930年至1932年间的统计。《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汇刊》中有一系列关于“各县财政情况”的专题报告,这些报告来源于蒋介石亲自主持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25次至32次会议上的相关讨论和决议,因此应该说还是比较可靠、可信的。
按这些报告的统计口径,重庆市及所属十县的财政总收入在1930年为846万余元(法币),到1932年就增加到1735万余元;其中田赋一项即达620万余元,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强。至于各项附加税则共计约760万元,占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一。[附注:这些数字并非统一税率或税额,而是各地区的总税收,因此不能简单换算成今天的货币值] 但这些都是法定财政收入,也就是有“账面”的收入。但这些收入真正能落到地方政府手中的有多少呢?又有多少被各级税务官员中饱私囊了呢?这是无法准确计算出来的。因为贪污现象历来都如阴云一样笼罩在中国社会上方。清廷时有“捐输”之风,只要你有本领把钱“弄”出来,不论你原来拥有多少财产,都可以免掉你的罪过甚至给予奖励;民国时则有“包税”制度,将一定时期的税收数额打包给某人,他从中赚取差价。这种情形犹如《儒林外史》中所描写的“贪官污吏们费尽心思盘剥百姓、敲骨吸髓榨干民脂民膏”。至于到了社会主义新中国,这种贪污腐化更是变本加厉,达到了惊人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