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元年年间的地契值钱吗?
1949年之前颁发的所有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全部作废!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出台之后,农村的土地收归国有,发放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当时没有商品房的概念,住宅都叫房产)。城市市区的土地房地产收归国家所有,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并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条例等法规。所谓的“民国的土地契据”实际上已经没有了法律效力。 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档案资料的管理并不是很严谨。一些地区、单位、部门在制作档案凭证时,有照抄旧章、旧卷的做法(比如各地土地局立档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大部分只填日期而不填申请人姓名);也有只填一部分内容的,如只填写土地使用面积而隐瞒房屋实际座落位置(这样便于将郊区的集体土地划到市区以扩大城市规划面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所谓“民国的土地契据”就有了新用场——可以作为办理某些事务的参考依据甚至申请证件的凭证。但这一做法是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属于造假行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很多家庭购买了新房或者二手房(包括私人之间的二手买卖),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缴纳税费时才发现自己手里拿着的是“废纸一张”——原房主拿出来的所谓的“民国的土地契据”不能作为产权变更的依据。这时,“民间史料专家”便又出来鼓吹这些“民国的土地契据”的价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