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土地证在承认吗?
首先说,民国时期的地契、房契确实存在,而且相当完整——中国历史上唯一完整记载了两次土地改革的土地契约文书。 1931年至1949年间,国民党政府曾经两度实行“土地改革”,以法津形式确定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颁布了《土地暂行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所有权及土地租借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以条例和命令的形式明确了土地交易应当办理的手续和应缴纳的税费,还规定了买卖土地过程中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责任。
这些法规为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据统计,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仅江苏一省就有55%的农民和58%的地主签订了“田契”或“地契”,还有部分“典契”“房契”“塘堰契”等,且书写格式、条款内容相当规范。这些土地契约的订立,对于稳定当时的农村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至于题主说的去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如果借款人拿不出足够的抵押物,银行肯定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而在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保证人支付“迟延利息”和“违约金”,如果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借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以拍卖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请公安机关扣留、追缴、责令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
另外要提一下的是,旧中国法律制度落后,立法理念封建,法律文本散乱。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人民政权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很多法律都是沿用的边承袭边修订过去的传统,比如《担保法》就是沿用旧中国的《民法通则》,用现代眼光来看待这些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会感到很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