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有斤这个单位了吗?
当然有了! 民国三年(1914年)颁布《中华民国衡法》,规定一斤等于0.5公斤;而市斤在明末就已经使用了。所以“四两拨千斤”这句话在民国时完全没问题。 但是当时社会上还是习惯使用磅、盎司等外国重量单位来计算贵金属等贵重物品,因为西方的磅和盎司不是纯重量单位而是长度单位。比如一磅金的意思就是一盎司黄金的长度是一磅绳子那么重。在近代以前国内金价一般用英镑/盎司计算。
而国外有些史书引用我国史料时会采用宋代斤两制换算成现在的重量单位。这会导致一个有意思的错误:宋朝(包括北宋和南宋)和明朝初期的斤都是十六两制,但是宋朝的一斤就相当于今天的380克多一点,而明代初期的一斤则相当于今天的600多克。如果按宋斤算,那得把明初的斤改成720克才算合理。 民国十年(1921年),统一币制后正式采用千克、克计重,并规定每千克等于1.093磅。
不过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彻底统一了计量制度,现在通行的重量单位是公制,用公斤和克作为基本单元,而长度则用米和厘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