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蒙古用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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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统一蒙古之后,中央政府将蒙古划分为内藩和外藩。为了镇抚,中央政府对内藩(归化城土默特部等)采取与内地相同的的政策,使用相同的制钱。对外藩(漠南、漠北、漠西,即今天的新疆),则采取特殊政策,包括使用单独的蒙古钱。

蒙古钱,也称藩钱,由中央政府主持铸造,分颁蒙古王公。铸币的样式、文字和内地通用的“通宝”钱相同,只是加铸地名,以示区别。铸币年号与当时皇帝年号相一致。从币材、钱币重量、马价折算银钱的比例以及蒙汉杂处地区货币通用等方面讲,藩钱属制钱范畴。清代蒙古钱有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嘉庆通宝四种。

雍正五年,管理蒙古事务的理藩院改铸制钱二万串,交内务府制成“串钱牌”。串钱牌的用法:以黄、红、蓝、绿、白、黑六色彩条,每色分别串挂制钱50文、100文、500文、200文、100文、50文,共1000文。各色头尾分别打上大铜扣,并从上色尾下拴上小铜扣,再用绳子把六色连成一串,成为一千文串钱牌。串钱牌作为度量衡标准使用,下发各地王公、台吉、大臣、佐领等官员,以及各部、院等政府机构,也发给商人作为货币核对的度量衡物。

清政府对蒙古钱的管理相当严格,康熙二十六年颁布禁令:不准蒙古人在内地使用蒙古钱,也不准汉人在蒙古地区使用制钱。汉人携带制钱到蒙古地区,只能作为私钱自用,不许在市场上流通。清政府对犯禁者处罚很重,将犯人枷号一个月,并在犯人口内灌铅。清政府还规定,蒙古王公、台吉不许私自仿铸钱币。

清军入关后,由于战争和中央政府铸造的制钱不及运出,造成内地钱荒,山西、北京等地商民,趁机将内地制钱运往蒙古地区出售营利,引起蒙古地区钱币短缺,清政府不得不下旨严加禁止。后来,由于中央政府铸造的足值制钱源源不断地运往蒙古地区,才使蒙古地区钱荒的现象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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