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哪年成立?
1948年12月,由华北人民政府接管北平分行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1950年3月,根据全国经济恢复的计划部署,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行为基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并实行全国统一的货币发行制度和纸币管理制度;同时,在中南、西南、西北等地区设立人民银行分行,在原“联银大楼”内设立了上海联合营业所(后改为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了支持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建设,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要求,1951年底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收回对工商各业的贷款,代之以发放信用合作社的流通券,并对私营企业主和地主阶级收取定息。
195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停止了工商业的借贷业务,实现了从商业性银行到中央银行的转变。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适应实施经济发展的一类计划的需要,加强信贷计划管理,同年在全国建立了信贷计划委员会,作为总行领导下的业务指导机关。
1954年在原信贷计划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部,并在各地设立分行。1956年后,根据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多次商业银行业务的调整,把主要力量集中于办理工商企业和居民个人储蓄业务上,并先后与外贸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成立了三家合资银行,为进口物资、供应外汇和安排基本建设投资提供融资服务。至新中国成立十周年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实力已达历史最高水平,各项存款余额达到71.8亿元,贷款余额达到50.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