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二十文有价值吗?
1935年,民国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废两改元,统一发行法币。由于国民政府的财政情况并不比清廷好多少,他们的币值稳定也仅仅维持了很短的时间。随着战争的全面爆发,国内物价飞涨,法币迅速贬值。到1948年时,法币已经严重贬值,为此南京政府于1948年12月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本票发行条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简称“央总行”)发行钞票,作为法定货币,而原来的金圆券则成为辅币。 这种本票是一种信用凭证,没有含金量或黄金定额兑换率作保证;而且它可以代替现金流通和储蓄,这就在理论上使这种货币的发行量能够无限扩张。当然实际不会那么夸张,但这一下子使人民币的发行量成倍增加却是事实。
为弥补纸币发行的不足,1950年和1672年两次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票,分别代替原中、交两行的股份,按票面价值发给人民。不过这种股票并不能兑换现金,只是代表持有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索取等额的人民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人名币指的是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而不是流通中的现金。因为当时的经济结构还没有发展到后来的金融脱媒,居民和企业大部分的收入是以储蓄的形式存在银行里(也就是现在的活期存款),而不是像现代这样直接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尽管后来人民币的发行量很大,但实际上流通中的现金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