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开国纪念币十文有几种?
中华民国建立后,按照《临时大总统令》规定:“所有官制枪刀、子母弹一律改用七十八号,凡已发各款子弹均准照新式计算法,于弹头上刻上号码,每盒三十发的定为五字编号 …… 。”民三“开国纪念币”的铸造有两种:一种是“试铸样币”未发行,其图案与后来发行的民三币相同;另一种是“正式铸币”,其正面中央有一圆形图案,内圆中心刻一阴文“民”字,俗称“民字一元”。背面图案为两株交叉的五角星和英文名称。
1935年法币改革以后,国民党政府为了统一货币,决定收回流通中的各种银元,重新铸发银本位币——孙像永年一分。但这时民间还留有大量清咸丰、同治年间铸造的旧银元,以及北洋军阀在民国初年仿造英帝国维多利亚女王像所铸的辅币。这些银元在民间被混合使用,混乱了市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为整饬金融起见,应以收买旧货为名,严禁私铸假币,并限期百姓交售银元,过期不予换给,以致逐步减少,以资取缔”(《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资料》第七册)。据此,财政部发布通令,对旧银元及各类辅币按定额收购价收买(即“收买办法”)。同时确定,“自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八日起,收买办法开始实行。凡民众持有之银元、铜元、镍币等,应全部交售,不得隐匿或自行熔毁,违者从重惩办”(同上书,第四册)。 为此,各地政府大量收购旧银币,甚至采取种种手段强行收购。如河北省政府将收买办法布告贴在交通要道,并将没收的“私铸银元”当众毁灭,以示“警告”。湖南省银行以每盎司黄金兑换一盎司白银的政策,从老百姓手中收购白银。江苏省政府派专员到各地收买旧币,并指定价格,限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交纳,逾期则以非法处置没收。据报载,仅该省泰兴、靖江等地就收缴旧币60余万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