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字体有版权么?
题主,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简单——有。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如此,为啥还有人去盗别人的字体呢”?原因无他,一者因其侵权成本很低,二者被他人举报的概率非常低而已;而且那些人还往往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 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以一般我们所见的字库里的字体都享有著作权。但是要注意一点:在字库中,各个汉字之间的排列组合是否构成作品并因而也享有著作权,这是值得商榷的。比如某知名字库公司曾推出过一款名为“钟齐流江字体”的字库,其将12603个汉字拆解为5489个基本笔画,然后将每个汉字的基本笔画有序的组合成完整的汉字,看起来还挺漂亮的,但其就这种设计所体现出来的结构组合方式是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却引起了争议[1]。
不过即使不构成作品,单个字符或字符串也是受到保护的。毕竟如果每个单独的字符都不受保护的话,那么整个字库也就不受保护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单个之字形及其排列顺序均受保护。如: “台湾省立中央图书馆典藏之宋本王摩诘文集十七卷全帙(台北:国家图书馆, 1976).pdf”(台版影印本《王右丞文集》)中所收录的部分字体,即属于此类情况。 由于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且两岸目前并未正式“法定继承”,所以我们不能直接拿台版的法律规定来套大陆的情况,但我们可以从历史发展和立法原理上进行分析。 在大陆地区,尽管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字符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现行著作权法只对作品作了一般性定义并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特殊保护规则),但在实践中,单个的字符是受到保护的。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最高法院就曾做出过相关批示[2],认为个别数字、字母组成的新词具有独创性,应予保护;二十几年前北京高院的有关答复也对这一观点予以确认[3]。 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4],“当某个符号系由若干基本图形中的若干个经简单组合而形成时,应认定该符号由若干基本图形构成,而不将其认定为基本单元。当多个相同的符号按照一定的位置关系、空间布局、顺序、排列等方式组合而成某一整体图案时,此种情形下的整体图案应当认定为作品。”因此,我们可大体推断出以下判断标准:如果两个以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表达,则这两个以上图形作为一个整体受保护;如果是两个以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构成的图形集合,其中任意一个小图形都不能独立成为完整表达,那么这个图形集合的整体不应作为作品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