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有玉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正式的“国玺”,但有一个“印”,即印信——国务院之印。 1950年7月25日,由郭沫若、沈雁冰、胡愈之等组成的全国政协起草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设立印刷局。因为公章、信件、文件的使用量极大,需要大量的章、印。
当时国家经济困难,物资匮乏,所以提议采用代替的方式。如各地成立的公司、企业,其用印可先由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执照,以资证明;各机关的用印可先由机关主管批注,或由银行盖章,作为凭证等等,以便集中使用印章,减少印制数量。 8月3日,政务院第46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印刷工业的决定》(简称《决定》)。其中指出:为了保证政务和公共事务的处理,并适应对外贸易及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必须逐步建立印刷工业,大量供应各种盖章用纸。有必要将目前分散的手工刻印方法加以改进,建立科学的制印制度。
这个《决定》的附件《印制管理办法》对印章的发放范围、制发程序、保存使用、管理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当时的条件下,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发展经济,这个《决定》和《办法》是必要的。 到了1954年,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体制变更,原来的许多临时机构被取消。于是国务院决定对原有的印章进行清理。3月21日,总理周恩来签发了国务院[1954] 102号通知,指出: “为适应现在工作的需要和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必要,某些单位需要使用印章。凡属上述情况的用印单位和用印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财政部审批,发给凭证,即可以作为合法用印的依据。” 这道通知实际上否定了过去那种凭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的签字即可用印的办法。这是建国后国家层面第一次就国徽和国旗的使用作出专门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手里有一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章”,还有一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印章”,这两枚印章均系真品,可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