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套法律是什么?
1950年,新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从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对稳定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起到了巨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长期的战乱,国民经济一片混乱,为了尽快恢复生产,1950年6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决定》。
这个被称做“五四”决议的土地改革,就是在解放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压迫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有准备地开始工业建设,解决工业化资金问题奠定初步基础的政治经济措施。 “五四”方案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废除地主阶级的特权;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人民政府发给地主证章,作为占有土地的合法证明,防止地主借土地改革重新攫取土地和财产;国家可以没收地主占有的农业机器及其他生产工具及一切生活资料等,但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采取保护政策。这些措施有利于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使贫穷落后的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婚姻家庭制度也面临着一场重大改革。在新旧交替之际,如何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消除封建残余势力的影响,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成为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需要抓紧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暂行条例》于1950年5月颁行。同年10月,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结婚问题的指示》和《关于离婚问题的指示》。这两份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代替婚姻,提倡自由恋爱,未婚者可以自由选择伴侣,已婚者也可以自由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须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始得发放结婚证,准予结为夫妻;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持胁迫的证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配婚姻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前,这一时期的国家机关组织法、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人民检察院制度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法的起草和诞生,都为以后各项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