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写意画属于表现艺术吗?
“写意”是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首先是指文人画,然后逐渐演化成为水墨画、甚至后来扩展到西方的绘画(比如油画)等等。因此“写意”的概念其实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并且这种特性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什么是“写意”?这个问题似乎很难简单地说清楚。但是我认为,既然题主提到了“表现”这个概念,那么不妨从“写意”与“表现”的关系来着手阐述。
我这里先引用一段我国著名美学家吕济民先生对“写意”的定义(《美学·第四编·第八章·第三节》,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6月第1版): “我们所说的‘写意’,指的是一种以主观意志作为创作的出发点,不拘泥于客观表象,力求充分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艺术。” 显然,这里的“写意”已经带有很强的艺术创作主体性(即“主观意愿”)了——正是由于艺术家个人的主观性才最终决定了作品的面貌。
当然,这里讲的“主观性”并非完全等同于“个人意志”或“一己之好恶”——虽然它们都包含创作者的主观因素;所谓的“主观性”是指作品能够体现出作者的审美理想与情怀,而且这种审美理想与情怀又是通过创作过程体现出来的。 于是问题又来了:怎样才算体现作者的审美理想和情怀呢?
我想,最能打动人心的艺术作品必然是能打动人的灵魂的作品,而打动人的灵魂恰恰需要借助于意象来实现。所谓“意境”其实就是“意象+情思”的结果。 所以我说,“写意”实际上就是创造意象、传达情思的过程。
至于这一过程是“表现”还是“再现”,并不关键——无论是“表现”还是“再现”最终都要归结为意象和情思。如果仅仅追求外在形象的逼真,而忽视了情思的表达,那么这样的作品只能说是一部拙劣的模仿品;同样,一味追求抒情、言志而忽视作品的思想内涵和形象特征,其结果只能是流俗低级的自我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