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什么云是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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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家”二字值得好好说道。 “书法”者,人们常用之来指代汉字书写艺术。这个概念既包含文字学意义(即所谓“书法字体”),又包含视觉审美含义(即所谓“章法”、“笔法”等),还是一种技艺(即所谓“执笔”、“运笔”、“笔触”) 。在历史上,人们对“书”的定义有着相当大的分歧。 如东汉许慎《说文》:“书,箸也。”“箸”,字之异体。谓写字须着手之上,故为“箸”。其注云:“今字作‘书’,言‘书’者,‘箸’也。”“今”乃后世之意。可见,“书”之初文当为“箸”。

又东汉崔瑗《草书状》:“书,舒也。抒胸中之逸气,散心中之郁气。”此以“书”为抒发之情意。然则“书”初文岂非“箸”?何以有“抒”字? 明陈献章《〈尚书〉序》:“书者,书也;写也。”按“写”之本义即“书”。清吴楚材、吴调侯著《古文观止》:“书者,书写之简曰书。” 以上诸家对“书”的解释虽有字形上的证据,却并未涉及“书”的字面含义。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书者,着也。如着衣之称。”并引南宋王应麟语:“书者,写也。” 段氏解释得最为周全,“书”之本义当作“写”。《论语·卫灵公》:“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朱熹注:“书,写也。”“写”之本义亦作“书”。 “书名”者,犹“书体”,即文字之书。而“书法”所蕴含的艺术成分远大于技术含量,所以“书”字用于“书名”可理解为文字的书写,而用于“书法”则含有精湛的技艺。 从“名”与“法”的关系来看,“书”用于“艺”比用于“技”更为妥当。“名不正,言不顺”,“书名”、“书体”为文字之书,有其定式,无可变通之处;而“书法”则为艺术的表现形式,需要遵循艺术的规律,通过长期的磨练才能得之法。“书”用于“艺”比用“技”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若简化为四个字,则可表述为:书,写也。(书,著也。) 书法,书艺也。 (书,书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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