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如何发行新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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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听取周恩来总理的汇报并做讨论后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即发行人民币,以代替国民党政府的法币”。3 月 8 日,中财委发出《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出:“为着便于执行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必须实行全国统一税收制度、统一金融制度和统一财经管理。”在金融方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财政部的规定集中各地资金,逐步收兑各种债券,并发行人民券(即人民币),以兑换和收买金银,统一全国货币。” 为了顺利实现由国统区货币向人民银行的货币的过渡及货币的统一,中财委制定了分三步走的计划:第一步是“把华北、西北及东北各解放区的币制改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币制一致”;第二步是“把华东、中南与西南各解放区的币制改成与人民银行的币制一致”;第三步才是“统一全国的币制”。 按照这个分三步走的计划,首先实现了华北、西北与东北三省的币制改革。1948 年 12 月,中共中央指示:“现在东北已完全接管,金融事业可考虑迅速开展起来……东北目前的任务在于迅速建立自己的信用,停止法币流通。”随后,东北军区后勤部发行了“西北农民银行券”,作为当地流通币。同时,东北财政司还成立了“金库”,负责统一管理全区的黄金和白银,并将这些贵金属提取出来,打成金砖,铸成 “中国人民银行钞券”,俗称“金圆券”。

不过,由于当时全国的形势尚未稳定,因此这个“金圆券”并未在全国流通,而是只在东北区内流通,并且只准兑换不准交易。 到 1949 年秋,全国大部分解放区均已进入收兑旧币、发放新币的阶段。10 月 3 日起,天津、石家庄两市开始发行人民币,以替代旧币。此时新人民币的票面设计仍参考了国民党的纸币,如面额有伍佰元、壹仟元等,但背面图案则为花饰。

随着全国范围的解放,我国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我国的财政金融也进入了有计划经济时代。为此,我国废除了旧中国实行的外国银元本位制度,建立了以人民币为主体的货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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